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和资金管理电子监察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的通知
(市政办〔2009〕123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的统一部署,为保障全区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和资金管理电子监察系统的正常运行,全面、实时地掌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必须进一步规范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和资金管理电子监察系统数据录入工作,确保系统数据真实准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数据录入的范围
全区各批次新增中央投资项目、自治区统筹推进的563项重大项目、204个生活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工程项目。
二、项目数据录入的原则
按照权限分级管理,集中录入的原则,项目数据录入范围中属中央和自治区投资下达到各市、县的重大项目或本地自筹资金的重大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录入。
三、项目数据录入的责任分工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财政部门录入;“项目实施进度”中“实际完成工作情况”的进度凭证(图片)和“开工/竣工”中的“三通一平”现场凭证(图片)、实际完工交付使用凭证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监察部门录入;其余数据如“项目基本信息”、“前期工作情况”、“项目实施进度”中除监察部门录入数据以外的内容、“项目关联”等板块数据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区)发改部门录入。具体数据录入分工详见自治区政府办公厅下发的《扩大内需重大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电子监察系统数据填报规范和数据审核说明》(附件1:政府内网下载地址:http://222.20.14.187:1800/Download/材料.rar)。
四、项目数据录入工作要求
(一)市、县(区)发改、财政、监察部门要认真对项目数据进行梳理,于2009年8月5日前完成项目数据的录入更新工作。今后,项目数据必须每月录入更新一次,要求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数据录入更新完毕。
1.各县数据录入要求: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必须在每月2日前提交上月的有关项目数据和图片,根据发改、财政、监察部门的数据收集要求分别上报项目所在地的各县发改、财政、监察部门。各县发改、财政、监察部门要认真审核上报数据,确认无误后录入系统,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项目数据录入更新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