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布房源信息。每次开盘前,市房改办将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在《桂林日报》上公布。
(二)申请家庭报名。持有《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可根据公布的房源地址、数量、销售价格和自身的需求,按要求报名申请。
(三)确定参加选房申请家庭名单。市房改办根据报名申购家庭的《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顺序编号,按照1:1的比例确定参加选房申购家庭名单,并发放《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
(四)选房。申请家庭凭《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选房,选定住房后,应及时与开发建设单位签署《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
(五)申请家庭选房完毕后,持《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购房通知书》和《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选房确认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市房改办办理手续,领取《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
(六)申请家庭持《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开发建设单位办理购房手续。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查验申请人相关证件,购房人必须与《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中的申请人姓名、身份证相一致,按《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认购证》签发的购房人和房号依法与购房人签订购房合同,凭证销售,并将本《办法》第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五十三条的规定在合同书中予以载明。对不一致的,拒绝向其出售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六条 已获得《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的申请家庭一年内因自身原因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以及列入参加选房的申请家庭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购买的,视同放弃购买资格,其《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作废,需购房的,重新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申请。
第三十七条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实行一房一证管理制度,其内容禁止更改。
第三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持《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补交差价款。
第三十九条 按房改政策购买单位公有住房,未达到住房享受面积标准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将原购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或者由政府收购,用作公共租赁住房。原产权单位同意不退回、政府不收购的,所购经济适用住房面积与原购住房面积之和超过《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控制职工住宅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1995〕39号)文规定的住房享受面积标准部分,按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房的市场评估价补交差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