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之前确定销售价格。开发单位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开发成本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定价申请,定价申请材料应包括:规划定点、土地价格、相关工程合同、有关工程(概)预算书、收费卡等相关材料,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房改办对申请价格进行审定后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确定公布的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不得擅自提价销售。
  第二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由市房改办发给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在交纳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应向收费的部门和单位出示由市房改办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开发中标书》和《经济适用住房收费登记卡》。收费部门和单位必须在收费登记卡上如实填写收费项目、标准、收费总额、收费依据、执收单位等内容,并加盖执收单位公章。拒绝填写或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有权拒交,并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举报。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销售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由市房改办按公布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我市低收入家庭出售。
  第二十八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在本市居住工作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在28周岁及以上单身家庭;
  (三)无房或现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人均16平方米(含);
  (四)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年人均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桂林市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以夫妻为一户申请家庭,同一户籍内其它家庭成员共同提出申请的,家庭成员与申请人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收养关系。除未成年子女外,已作为申请家庭成员的以后不得再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