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房改办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报政府审批后纳入本市经济发展计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墙改基金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贷款资金专项用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需符合《
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并出具《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在符合《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前提下,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作为共同购买人的配偶及直系亲属也可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偿还其住房贷款。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市规建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生活及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三条 市国土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编制经济适用住房中长期用地计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用地数量应不少于本市商品住房建设用地数量的20%,在我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并明确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的位置和地价。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由市房改办会同市规建、国土等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项目资本金、开发业绩和社会信誉良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社会保障住房发展中心直接组织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