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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2009〕129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05年7月28日印发的《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政〔2005〕53号)同时废止。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ΟΟ九年十一月十日

  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满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桂政发〔2009〕2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逐步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城区、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因地制宜发展经济适用住房。
  第五条 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房委会”)负责桂林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决策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桂林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改办”),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市发改(价格)、规建、房产、财政、国土、监察、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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