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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的通知

  4 阐明泥石流区的开矿弃渣、修路切坡、砍伐森林、陡坡开荒及过度放牧等人类活动情况。
  5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其危险性和对工程危害的范围与程度做出现状评估。
  6.3.3 泥石流预测评估
  1 评估工程建设中或建成后对引发泥石流因素的影响,引发或加剧泥石流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做出预测评估。
  2 分析泥石流形成区的水源类型、水量、汇水条件、山坡坡度,岩层性质及风化程度。调查冰雪融化和暴雨强度、频率,前期降雨量,一次最大降雨量,平均及最大流量,地下水活动情况。对泥石流形成的可能性、泥石流的规模、影响范围进行预测。对建设工程自身可能遭受已经存在的泥石流灾害的可能性、危险性和危害程度做出预测评估。
  6.3.4 泥石流危险性大小按表6.3.4来判定。
  表6.3.4  泥石流危险性判定表

经济损失(万),人员

危险性      死亡(人)

      

流量(m3/s)

<100,<3

100~500,

3~10

>500,>10

<30

中等

30~100

中等

>100


  注: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依据从大不从小的原则
  6.3.5调查该地区的整治泥石流的经验,提出防治泥石流的措施和建议。
  6.4 地面沉降
  6.4.1本节适用于在天津南部平原区进行工程建设时,可能发生地面沉降地质灾害的评估。
  6.4.2地面沉降现状评估
  1 阐明评估区所处区域地面沉降区的位置,近20年累计沉降量,近5年平均沉降速率;尽可能编制不同时段的地面沉降速率图;对于线路工程,沿线路方向编制不均匀沉降的剖面图。
  2 阐明评估区地面沉降原因,引起沉降的层位以及沉降历史演变过程。
  3 阐明评估区内地面沉降的危害,特别是对类似建(构)筑物的不良影响,包括建(构)筑物的变形、倾斜、不均匀沉降等现象发生的时间及发展过程。
  4 地面沉降现状评估的时限,一般以1985年至今,监测资料较短地区已有资料开始至今。
  5 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对地面沉降进行现状评估。危险性等级按表6.4.2判定。滨海新区以外的区域以前5年平均地面沉降速率为主要依据。
  表6.4.2  地面沉降危险性判定表

评价因子

指标

危险性等级

前5年平均沉降速率

(mm/a)

>50

危险性大

20~50

危险性中等

<20

危险性小

前20年累计沉降量

(m)

>1.0

危险性大

0.5~1.0

危险性中等

<0.5

危险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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