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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的通知

  5.1.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阐明建设项目所在的地质环境的基本特征,分析地质灾害为建设项目的危害性、评估建设项目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和建议,并做出建设场地稳定性和选址适宜性评价。
  5.1.2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应包括:地质灾害危险性现状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预测评估和地质灾害危险性综合评估。
  5.1.3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分级和分区,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可根据评估灾种的发育与危害程度分为大、中、小三级;
  2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可在危险性分级的基础上,根据“区内相似、区际相异”的原则,采用定性或定量分析法,进行评估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等级的分区;
  3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为大时,或地质灾害危险性分级为中等,但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明显不同时,宜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其它情况,可不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
  4 地质灾害危险性分区应说明不同区段的地质灾害特点与危害。
  5.1.4建设项目在拟建场地的适宜性可分为适宜、基本适宜、适宜性差三级,并应符合表5.1.4的分级要求。

  表5.1.4  拟建场地建设适宜性分级表

级别

地质灾害危险性

分级说明

适宜

地质环境复杂程度简单,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小,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小,危险性小,易于处理。

基本适宜

不良地质灾害现象较发育,地质构造、地层岩性变化较大,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中等或大,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中等或大,但可采取措施予以处理。

适宜性差

地质灾害发育强烈,地质构造复杂,软弱结构成发育区,工程建设遭受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引发、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大,危险性大,防治难度大。


  5.1.5一级评估应该收集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充分论证。
  1 应对评估区内分布的各类地质灾害的基本情况、发育现状、发展趋势,以及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逐一进行分析评估。现状评估应以量化分析为基础,进行充分的阐述与论证。
  2 对建设场地和规划区范围内,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项目本身遭受各类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分别进行深入分析与评估,宜采用量化分析。预测评估可采用数理统计、工程类比、模糊数学等方法。
  3 应综合评估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内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危险性的分级与分区,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做出评估,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建议。
  5.1.6 二级评估应收集足够的基础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1 应对评估区内分布的主要地质灾害的基本特征、发育现状、发展趋势,以及地质灾害的危险性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现状评估应以定性分析为主,对重要的地质灾害灾种宜采用定量分析方法。
  2 应对建设场地范围和规划区内,工程建设引发或加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以及建设项目本身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可能性和危害程度进行分析评估。预测评估可以定性分析为主,对重要的地质灾害灾种宜采用定量分析方法。
  3 应综合评估建设场地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危险性的分级与分区,说明各区段主要地质灾害种类和危害程度,对建设场地适宜性做出评估,并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措施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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