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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09〕49号)


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质量,保障城市建设中的地质安全,我局组织编制了《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天津市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要求

1 总则


  1.0.1 为认真贯彻《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和规划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特制定本技术要求。
  1.0.2 本技术要求主要规定了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原则、内容、要求、方法及报告编写内容。
  1.0.3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本行政区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建设工程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本行政区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整体规划时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1.0.4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不能代替建设工程和规划在各阶段的工程地质勘察或其它的有关评价工作。

2 术语


  2.0.1 地质灾害(geological disaster):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2.0.2 地质灾害易发区(easily occurring zone of geological disaster):指具有地质灾害形成的地质地貌条件和在自然、人为等营力作用下,容易产生地质灾害的地区。
  2.0.3 地质灾害危险区(dangerous zone of geological disaster):指地质灾害体活动征兆明显,且将可能造成较多人员伤亡和严重经济损失的地质灾害承灾区。
  2.0.4 地质灾害危害程度(geological disaster destroy degree):指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

3 基本规定


  3.0.1天津市的地质灾害主要有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裂缝、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边坡失稳、水土腐蚀等。
  3.0.2建设规划区、建设用地和矿产开发都应在选址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3.0.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主要内容是:阐明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的地质环境条件;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区和规划区各种地质灾害的危害性,并对其进行现状评估、预测评估和综合评估;提出防治地质灾害的措施和建议,并做出建设场地适宜性评价结论。
  3.0.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中,必须在充分收集已有气象水文、区域地质、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以及遥感影像等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现场踏勘、地质灾害调查、勘查、取样、试验、研究等工作。
  3.0.5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技术工作程序应按“技术工作程序框图”进行(附录A)。

4 评估范围与级别

  4.1 评估范围
  4.1.1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应根据拟建设项目、地质环境、地质灾害发育特点及其相互影响的范围予以确定。评估范围不应小于规划区、建设用地或矿山开采区范围。
  4.1.2 不同灾种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范围依据下列规定进行
  1 崩塌的评估范围应包括崩塌体、崩塌危害区及崩塌缓冲区;
  2 滑坡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潜在滑坡体、滑坡区及滑坡推覆区,以第一斜坡带为限;
  3 泥石流的评估范围应包括泥石流的形成区、流通区和堆积区;
  4 地面沉降的评估范围应以地面沉降灾害诱发因素的影响范围为限;
  5 地裂缝的评估范围应与初步推测可能延展、影响范围一致;
  6 饱和粉(砂)土地震液化的评估范围可限于用地范围或适度向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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