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督〔2009〕7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地产管理局,蓟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局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国土房管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政府信息主动公开问题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天津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如:符合上述四项规定的局发规范性文件;土地利用等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公告等。
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由承办人提出(局行政发文在OA网公布对象栏选“政务网”,并在意见栏中相应填写意见),单位(部门)负责人审核,经主管局领导批准确定。局机关处室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电子文稿和纸质文件一式9份,报(送)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督查室)。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分别向市图书馆、市档案馆和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报送纸质文件一式3份,并将电子文稿提交局政务网站,由局政务网站在局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其他单位应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二、关于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落实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规定》。各处室接到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业务单”后,严格按照申请的内容、规定的时限提出答复意见,并形成文字材料报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各区县国土分局和直属单位,对超出本单位职能、属于市局职能范围内的政府信息,以转报或向申请人提供市局政府信息办公室地点、电话的方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