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开展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建质安[2009]90号)
各区(县)建委 、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春节过后,全市建设工程将陆续开(复)工。为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和建设安全生产,决定从即日起开展全市建设工程开(复)工质量安全检查,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开(复)工质量安全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关于加强我市冬季施工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建质安[2008]1013号)要求,切实做到有部署、有落实、有检查,不留死角,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1.坚持现场值班制度,重点做好防火、防盗、防一氧化碳中毒工作,加大巡视检查的频次,及时排除各种事故隐患,进一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2.施工现场一律严禁燃放烟花爆竹,暂停施工的施工现场严禁值班人员明火取暖。
3.施工现场彩板房要符合防火标准和安全管理规定,严厉查处违规用电行为。
二、各施工企业要按照要求组织对进场农民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措施等。安全教育培训要做到不走过场,凡是未经教育培训的,不得进场从事施工作业。
三、建设工程开(复)工前,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建筑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质量和安全文明施工自查。凡是施工现场冬季施工措施不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应急预案不健全,文明施工不达标,临时用电、起重机械、深基坑支护、员工宿舍取暖设施和脚手架搭设等存在问题的,应立即进行整改。
四、各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要对施工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并经三方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开(复)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3月15日前由建设单位将复查结果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市、区(县)建委工程质量监督和安全管理部门审核汇总。
五、各区、县建委要组织质量、安全执法人员对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进行全面检查;市质量监督总站和市安全站要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现场落实安全文明施工情况进行抽查。凡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安全生产隐患及文明施工管理不达标的施工工地,严禁开(复)工;对擅自开(复)工的,要依法对施工企业实施行政和经济处罚,并追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