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我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建房[2009]91号)
各有关单位、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
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强化我市新建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管理工作,明确准许使用证的审批范围、审批程序及处罚权限,切实保护购房群众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享受我市经济适用房政策的住宅项目统一纳入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管理范围,在取得准许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二、调整下放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管理权限。坐落在本市规划环外快速环路以内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含15万平方米)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
坐落在本市规划环外快速环路以内总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及规划环外快速环路以外住宅商品房项目的准许使用证,由项目坐落地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
坐落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内的住宅商品房项目准许使用证,分别由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发。
三、精简准许使用证办理程序。取消对拟批准准许使用住宅商品房项目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制度。对已核发准许使用证的住宅商品房项目在行政审批服务网上进行公告,并定期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而将住宅商品房违规交付使用的,由市和区、县(含各经济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管理权限内按照有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五、我委下发有关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如与本通知有冲突的,以本通知为准。
六、本通知自2009年3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知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lar_577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