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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专项审计调查办法》的通知

  (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审计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问题和说明。

  第十三条 对于较大规模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当编写专项审计调查分报告,并在专项审计调查分报告基础上编写专项审计调查汇总报告(内容同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十四条 审计调查组在将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分报告)报送审计部门领导审核前,一般应当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专项审计调查汇总报告,可不再征求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调查组十日内没有收到被调查单位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调查组在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存在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出具期中报告。

  第十六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需要被调查单位落实整改的,审计部门应当向被调查单位送达整改建议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形成的文书、底稿、证据、领导批示和有关材料等,在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审计调查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专项审计调查方案(式样)

  2.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底稿(式样)

  3.专项审计调查证明材料审核单(式样)

  4.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单(式样)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专项审计调查方案
  被审计调查单位名称:                  审计调查项目名称:

编制

依据

 

被审计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审计调查目的和重点

 

审计调查内容

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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