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调查事项的基本情况;
(三)发现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四)审计调查结论和改进建议;
(五)其他需要反映的情况、问题和说明。
第十三条 对于较大规模的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当编写专项审计调查分报告,并在专项审计调查分报告基础上编写专项审计调查汇总报告(内容同第十三条第二款)。
第十四条 审计调查组在将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分报告)报送审计部门领导审核前,一般应当征求被调查单位的意见(专项审计调查汇总报告,可不再征求意见)。被调查单位应当自收到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审计调查组十日内没有收到被调查单位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五条 审计调查组在专项审计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被调查单位存在重大的违反国家财经法规行为,应当出具期中报告。
第十六条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报送范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反映的问题和建议需要被调查单位落实整改的,审计部门应当向被调查单位送达整改建议并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形成的文书、底稿、证据、领导批示和有关材料等,在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审计调查档案,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1.专项审计调查方案(式样)
2.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底稿(式样)
3.专项审计调查证明材料审核单(式样)
4.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征求意见单(式样)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1:
专项审计调查方案
被审计调查单位名称: 审计调查项目名称:
编制
依据
| |
被审计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
| |
审计调查目的和重点
| |
审计调查内容
和范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