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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专项审计调查办法》的通知

  专项审计调查方案经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实施过程中,审计调查组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审计调查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修改后的审计调查方案,应当经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专项审计调查3日前,向被调查单位送达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对于特殊业务,审计调查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调查时送达)。

  专项审计调查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被调查单位名称;

  (二)审计调查的依据、范围、内容和时间;

  (三)对被调查单位配合审计调查工作的具体要求;

  (四)审计调查组组长及成员名单;

  (五)审计部门公章及签发日期。

  被调查单位认为审计调查组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审计调查公正或其他情况的,应当履行回避制度。

  审计部门结合审计项目开展专项审计调查的,可以只送达审计项目审计通知书,并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专项审计调查事宜。

  第九条 审计人员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应当围绕调查的目标、内容,运用审计方法收集审计调查证据,编制审计调查工作底稿。审计调查证据及工作底稿应当符合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合法性、真实性、可靠性的质量标准。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调查证据及工作底稿等有关材料进行复核。

  复核重点是:

  (一)数字是否正确;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取证手续是否完备;

  (四)审计调查结论是否恰当等。

  第十一条 审计调查人员收集审计调查证据时,应当有提供单位和提供者的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单位和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拒绝签名和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调查证据仍然有效。

  第十二条 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结束后,审计调查组应当及时编写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经审计部门领导审核后,报送单位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

  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审计调查的范围、内容和起讫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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