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专项审计调查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审〔2009〕103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市内六区房管局、红桥区房产总公司、直属各单位: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专项审计调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专项审计调查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系统(以下简称国土房管系统)专项审计调查工作,提高专项审计调查工作质量,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按照内部审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土房管系统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审计调查,是指审计人员围绕本部门、本单位中心工作,对与国家财政财务收支有关或者领导交办的特定事项,主要运用审计方法,对本部门、本单位进行的专门调查活动。
第四条 各级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确定的审计管辖范围进行专项审计调查。上级内部审计部门对下级内部审计部门审计管辖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可以直接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第五条 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应当列入年度审计项目计划。
第六条 审计人员可以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一)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本部门、本单位(以下简称被调查单位)经济活动情况;
(三)有关资金的筹集、分配、使用和管理情况;
(四)本部门、本单位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开展专项审计调查前,审计人员应当组成专项审计调查组,在充分进行审前调查基础上,编制专项审计调查方案,设计审计调查表格。专项审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审计调查的目标、范围、内容、程序、方法、时间安排、人员分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