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的通知
(建质安[2009]143号)
各区、县建委,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为加强全市在施建设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文明施工责任,依法自觉履行职责,根据有关规定,市建委决定施行建设工程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即日起,凡新开工的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必须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签订《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当前正在施工的工程项目《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应于2009年4月1日前签订完毕。
二、《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实行递交制。即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单位签订责任书后,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递交到建设工程所在区、县(含开发、保税和新技术产业园区)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递交到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三、《建设工程三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书》由天津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统一监制(见附件),到工程所在区、县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统一申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