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收藏夹
法搜网首页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公积金委〔2009〕6号)
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为支持欠缴单位顺利补缴,尽早恢复正常缴存,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现就补缴住房公积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单位欠缴本通知发布以前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按当年降低缴存比例政策补缴;不符合欠缴年度降低缴存比例条件的,可申请按不低于5%的比例补缴,欠缴年度全市统一缴存比例低于5%的,按当年全市统一比例补缴。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
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搜 CopyRight © 2008
www.fsou.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