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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参加市局组织年检的矿山企业,由采矿权人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相关手续后,到行政许可大厅进件直接办理。

  (三)各区(县)局年检机关要建立采矿权人档案,对采矿权人提交的年度报告书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抽查,实地抽查率不得低于60%;编写年检总结报告和年检总结统计表(见附件2、3),并上报市局。

  四、年检结果确定及处理

  各区(县)局一定要高度重视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严格按“年检”内容组织检查,对符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矿山企业,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和采矿许可证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专用章。

  对不缴存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的、受检不合格的或不接受年检的矿山企业,应通知其限期改正,并进行复检;经复检仍不合格的,应依法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采矿权人无故不参加年度检查的,经责令后逾期仍不改正的,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对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提交的年度报告及有关资料明显失实的,应当责令改正并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当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于严重违法的矿山企业,市局可以直接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五、上报时间

  各区(县)局于2009年5月20日前,将年检工作情况报告、2008年度区(县)年检总结统计表(附件3)上报市局,市局将于5月底进行全面检查。

  附件: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2.年检总结报告编写提纲

  3.2009年度区(县)年检总结统计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1: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报告书
  (二○   年度)

  采矿权人名称           (盖章)
  矿山名称
  法定代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制

  填 写 要 求

  1.本年度报告书适用于依照《矿产资源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登记注册的采矿权人。
  2.年度报告书应由采矿权人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正楷填写,字迹清晰工整。
  3.采矿权人应当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年度报告书、上年度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营业证照(复印件)和采矿许可证正本、副本以及需提交的其他材料(包括有关图件、票据等)报送年检机关。
  4.填写年度报告书中各栏目内容必要时可适当添加附页,粘贴于相关页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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