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矿山企业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矿〔2009〕152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蓟县地矿局、各矿山企业:
为进一步巩固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完善矿产开发利用年度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4号)要求,经研究决定,从2009年3月30日起至4月30日止,开展2009年度矿山企业的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组织机构和年检对象
(一)年检组织机构:年检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根据管理权限,采取“谁发证谁年检”的分级管理办法,市局负责由市局和国土资源部发证(不含石油、天然气)的矿山企业,各区(县)局负责由各区(县)发证的矿山企业;各区(县)局年检结束后,市局将进行抽查。
(二)年检对象:天津市辖区内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的采矿权人(不含地热),必须接受年检。
二、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缴存情况;
(二)采矿许可证有效情况;
(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年度开采设计实施落实情况;
(四)在规定的期限和矿区范围内依法采矿的情况;
(五)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指标执行情况;
(六)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企业名称变更及采矿许可证延续情况;
(七)综合回收和综合利用情况;
(八)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及采矿权价款等法定规费的缴交情况;每季度填报矿产资源补偿费月(季)度申报表和矿产品生产销售报表情况;
(九)采矿权转让情况;
(十)开采总量控制指标执行及产品流向情况;
(十一)矿山总资源储量、保有储量情况和储量核查情况;
(十二)有无违反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
三、年检工作要求
(一)全市辖区内的采矿权人,在年检时要向年检实施机关提供下列资料供年检。
1.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年度报告书,一式三份;(见附件1);
2.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基础报表;
3.采矿许可证正、副本;
4.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影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5.采掘工程平面图,生产台帐、资源储量资料;
6.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结缴票据(复印件)以及缴费减免证明文件;矿山复垦保证金或景观协调保证金缴存证明(银行回单影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