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申报2009年示范小城镇试点使用市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的通知
(津发改区县〔2009〕250号)
各有关区县发改委:
为落实兴国市长要求,加大示范小城镇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我委会同市农委拟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财政扶持资金项目申报范围:第三批示范小城镇试点单位。
二、项目选择和要求:示范小城镇污水处理系统,垃圾处理设施,绿化系统(包括社区小花园),规模使用太阳能,小区监控系统和社区公益事业设施建设(包括社区文体中心、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等项目。各试点可申报1个项目,最多2个,每个试点申报的扶持资金控制在500万元以内,项目自筹资金不应少于总投资额的60%,当年开工,一年内竣工。
三、项目申报时间:各有关区县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工作,并按要求进行项目汇总,于4月8日前以文件报市发改委、市农委。经两委初审后确定的项目,项目单位要按要求编制项目实施方案,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