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质安[2009]294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现场土方运输的管理,坚决遏制运输撒漏污染路面的现象,市建委依据《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0号),出台了《天津市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切实加强土方运输管理。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实施细则
二〇〇九年四月九日
天津市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建设工程土方运输撒漏,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依据《
天津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0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主要干线、里巷道路从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等工程建设活动的相关责任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规定。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明施工质量标准,采取必要措施,加强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的文明施工管理。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防治土方运输撒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系指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按规定存入的防治土方运输撒漏污染路面的费用。
第五条 保证金实行工程项目存储制。建设单位在土方施工开始前7个工作日内将50万元保证金一次性存入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建设银行专用账户,同时提交土方运输申请手续,递交《建设工程防治土方运输撒漏承诺书》(详见附件1)和《建设工程工程土运输计划表》(详见附件2)。
第六条 按区域管理原则,各工程项目保证金存入手续到工程所在地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地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保证金存入手续到市建设安全监督管理站办理(地址:河西区梅江地区友谊南路与珠江道交口涟水园10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