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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1、甲方在原《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中提供的收取交易资金的个人一般结算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收款人:
  收款账号:
  2、甲方现提供变更后收取交易资金的个人一般结算账户如下:
  开户银行:
  收款人:
  收款账号:
  3、甲、乙双方将变更事项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本申请的变更内容与《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中相关条款约定不一致的,以申请变更的内容为准。甲、乙双方无异议。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甲方(卖方签章):           乙方(买方签章):
  指纹:                指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房屋权属登记机构经办人签字:
  备注:
  若该交易房屋转移登记审批完毕,收款账户需变更时,可由收款人单方申请账户变更。

  附件2:
  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收款账户变更表

  (一)

  填表单位:(印章)                           传真号: 28220161 传真时间:    年  月  日

所属区县 局

协议编号

卖房人 姓名

卖方收款

人 姓 名

收 款

银 行

原卖方收款人账号

错误代码环节

错误代码信息及解释

当日信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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