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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监〔2009〕181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市登记发证交易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津国土房法〔2008〕1099号),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群众、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受理解除资金监管退款申请、收款账户变更申请及收款账户核实的,应及时将相关资料传真至资金监管中心,监管中心据此进行相应操作,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填写的收款账户变更表及收款账户核实表应经产权科长签字后加盖“产权管理部门公章”并在30日内将解除资金监管退款申请、收款账户变更申请相关材料原件派专人或快递方式送达资金监管中心。

  二、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完整、准确地录入《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中有关资金监管的内容。如遇卖方姓名与收款人姓名不一致时,房屋权属登记机构要核查清楚,予以明确确认,并将核查结果传真至资金监管中心作为付款依据。

  三、对于合作银行传输的收款数据信息滞后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先行办理有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收件手续,待信息传输完整后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有关事务。

  四、各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及上述要求认真执行。

  附件:1.《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收款账户变更申请》

  2.《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收款账户变更表

  3.《解除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申请》

  4.《资金监管收款账户核实表》

  5.《确认书》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收款账户变更申请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自愿变更《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资金监管贷款或资金监管)中约定的收款账户。协议编号:        。现甲、乙双方就变更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收款账户事宜申请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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