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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质安[2009]355号)


各区、县建委,各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范工程质量安全风险,确保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地下结构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地下结构工程各参建单位要充分认识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性,逐级建立和落实质量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法人代表作为企业第一责任人要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总责,确保各项质量安全制度、措施落实到位。

  二、实行项目经理定岗培训制度。凡新建地下结构工程一律由国家一级注册建造师负责施工,不允许中标企业中途调换项目经理,不允许中标企业转包地下结构工程。从事地下结构工程的项目经理必须经过地下结构工程安全施工规程、规范和操作技术培训,未经专业培训的项目经理不允许参加地下结构工程的施工组织和建设。

  三、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轨道交通地下工程和深基坑工程的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人员以及施工单位的正副项目经理,均须取得《天津市轨道交通地下工程质量安全风险控制指导书》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四、实行勘察作业全过程监理制度。地下结构工程勘察作业纳入监理范围,必须对勘察布孔、钻探、取样、封孔、抽水以及相关试验等实施全过程监理,形成真实科学的勘察成果报告,为设计和施工提供可靠依据。

  五、严格执行深基坑施工方案报审制度。对超过5米的基坑,施工单位要将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报市建委科技委审查论证;对超过14米的基坑和地铁隧道下穿河流、建(构)筑物、铁路以及盾构机在重要地段进出洞等工程,施工单位除报送基坑支护设计方案和施工方案外,还必须将勘察方案、设计方案和专项降水方案报市建委科技委审查论证,未经论证的不允许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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