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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全市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专项检查的通知

  三、  检查方式及职责分工

  按照市、区县两级管理原则,禁现专项检查采取自检与抽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市建委负责禁现区域内建设工程禁现专项检查的抽检与指导;
  2、各区、县建委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区域内建设工程禁现专项检查的自查工作。

  四、  检查时间及安排

  全市禁现专项检查工作分为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9年5月15日至31日为市及各区、县的自查阶段。

  按通知规定内容,各区、县建委(建发局)对辖区内建设工程禁现管理工作全面自查,并于5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填报《建设工程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专项检查汇总表》内,上报市禁现专项检查办公室(办公室联系电话:23306255、23306560)。

  第二阶段:2009年6月1日至16日为市建委组织监督抽查阶段。

  五、检查依据

  1、依据国家商务部、建设部办公厅联合下发《关于请“对城区施工现场禁止搅拌砂浆”实施范围进行确认的通知》(商改字[2006]91号);

  2、依据国家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国家质监总局、环保总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

  3、依据市政府92号令《天津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办法》。

  六、检查要求

  1、禁现区域内的区县建委要高度重视禁现专项检查工作,成立领导小组,明确领导,责成有关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同时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禁现工作方案。5月20日前将组织机构及工作方案报市禁现专项检查办公室。

  2、禁现区域内市、区县建委或有关建设、施工等单位,未按规定要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要采取补救措施立即整改,限期达到禁现要求。

  3、市建委监督抽查程序

  ⑴听取有关区(县)建委工作汇报。汇报内容:禁现工作措施及今年以来禁现工作进展情况;全区(县)在施项目数量、已禁现的建设工程项目数量、预拌砂浆使用量、存在的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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