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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信息和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信息和登记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09〕219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第二百五十三条:“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规定,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信息和登记档案查询工作,保护房地权利人隐私权,避免因管理不善造成权利人信息泄漏而引起的刑事责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管理。房地产登记机构提供房地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时,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房地权属登记簿查询办法》的要求,根据房地产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进行查询,严禁按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进行查询。按照有关规定或因配合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确需按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查询房地产登记信息的,各登记机构应专设窗口和专人进行查询,原则上每个登记机构设一个用户享有按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查询登记信息的权限,并将操作人员和计算机报市局信息中心备案。

  二、进一步规范内部有关部门登记信息查询管理。局系统内各处室及单位因工作需要登陆房地产登记系统查询登记信息的,原则上只能通过房地坐落或者权属证书编号查询。确需按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查询的,有查询业务需求的处室应当将具体的查询目的、查询范围、查询内容和查询期限报部门主管局领导和分管房地产登记业务的主管局领导批准,并与房地权籍处和信息中心签定信息保密协议,明确相关保密责任和义务后,由信息中心按照申请的查询范围和期限向有查询业务需求的处室发放临时登陆用户进行查询,并应在申请时限内完成查询。

  三、进一步规范房地登记档案查询管理。当事人申请查询登记档案中保管的登记原始凭证的,登记机构应严格按照《天津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查询权限、条件和程序提供查询服务。局系统内各处室、部门因工作需要查询房地登记档案的,应报部门主管局领导和分管房地产登记业务的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到相关登记机构申请查询,登记机构应做好查档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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