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建设交通委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建办[2009]18号)
委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转发〈关于领导干部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实施意见〉等三个文件的通知》(津党办发〔2009〕5号)的精神,结合我委的实际工作,现将《市建设交通委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市建设交通委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工作规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
市建设交通委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化解工作规定
一、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和方法
(一)当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重点
1.因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涉法涉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待遇、非法集资等问题引发的;
2.因企业破产倒闭拖欠工资、企业主逃匿等新问题引发的;
3.因环境污染、医患纠纷、食品药品安全等引发的;
4.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生产经营纠纷、产权性纠纷;
5.敌对势力渗透插手上访活动及群体性事件的动向等。
(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方法
1.定期排查。每月一次采用“拉网式、不间断、全覆盖、无疏漏”的方式,全面排查各种信访突出问题及 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委督察稳定办。
2.排查化解工作的原则。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
3. 排查化解工作的标准。各处室、直属单位要以“发现的早、化解的了、控制得住、处理得好”为标准,把经常性排查与集中排除、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区域排查与系统排查结合起来,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把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
4.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对涉及到其他委局、区县的信访突出问题,适时召集相关单位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具体措施
对排查出的各类突出矛盾纠纷,要坚持多策并举,综合治理,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切实加大化解工作力度。
(一)坚持领导干部包案制度。坚持市、部委办区县局、街道乡镇三级领导干部逐级包案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全程参与案件调查、协调和处理,直至案结事了、息诉息访。坚持重点案件专题研究调度会制度,扭住责任单位不放松,落实解决措施,妥善化解问题。坚持每月召开信访稳定工作例会制度,通报包案进度,分析研究形势,部署推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