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
(建质安[2009]84号)
各区、县建委,滨海新区规建局,各功能经济区建发局,各有关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为遏制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建设施工安全,现就规范建设施工安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安全管理责任。工程建设单位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为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依法承担项目安全管理责任。
二、严格落实施工企业法人安全生产责任。各施工企业法人代表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亲自抓、负总责。
三、明确辖区监管责任。凡地铁项目、市级投资的市政路桥项目、深度超过14米的基坑和高度超过100米的建设工程由市建设安全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其他项目均由辖区负责监管。各功能经济区的各项建设项目全部由功能经济区负责监管。
四、加强建设市场管理,严格市场准入。超高、超深及特殊结构工程必须由具有在津施工经验的专业队伍和项目经理组织施工,没有类似工程施工经验的队伍和项目经理不能参与建设。中央和外地进津特级资质企业在招投标中一律与一级资质企业同等条件,不享受加分待遇。除特殊工程外,建设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准到外地施工企业进行考察。对违法分包、非法转包、资质挂靠、出卖证照等扰乱市场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五、依法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力度。凡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本市企业停止投标资格三个月,发生较大事故的本市企业停止投标资格半年;外地进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清出天津建筑市场,三年内不允许在津承揽工程,处于基础部位施工的立即终止工程合同,处于主体结构施工的到达安全部位立即终止合同。各区县和功能经济区建设安全主管部门可依据检查情况向市建设交通委提出处罚建议。
六、实行特殊结构工程安全保证金制度。对新建地下结构工程和高度超过100米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在开工前,须向建设主管部门缴存一定比例的安全保证金。工程施工结束后未发生安全事故的全额退还保证金,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或险情的,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用于事故抢险及相关赔偿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