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集体决策及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的公示情况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业主大会决策、物业服务企业执行、业主委员会监督”的原则,落实业主大会集体表决机动车辆停放管理办法,同时要监督物业服务企业明示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收取和使用情况向业主公示情况。
(五)物业管理用房公示、登记和实际使用情况
监督开发建设单位公示物业管理用房规划设计要求和建成后物业管理用房座落位置、建筑面积等情况;与权属登记部门核对物业管理用房权属登记情况;对未依法进行登记的要依法予以纠正,并在日常巡查中严格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按照规划设计要求使用物业管理用房。
(六)物业服务企业落实退出项目管理预警报告制度情况
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在解除物业服务合同三个月前,是否将退出原因、退出时间以书面形式告知业主委员会、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情况;同时要联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时深入项目调查了解情况,帮助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解决矛盾和纠纷;协调落实对暂无新企业接管的项目,做好底线服务预案,保持项目平稳过渡。
此外,各区县要及时核查物业管理项目动态管理网有关信息变化、市局部署有关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以及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需要在物业管理项目中落实的等其他事项。
二、巡查方式
物业管理项目日常巡查工作采取区县房管局物业办专职负责、市局物业处抽查相结合,通过“问、看、听、查”的方式进行。
“问”项目负责人日常管理情况和服务中遇到的难点问题;
“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以及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收取、使用情况等相关内容的公示情况;
“听”取项目内业主委员会、业主对项目日常服务的意见和建议;
“查”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服务中对物业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巡查工作中要填写《物业管理项目巡查记录表》(见附件)
三、巡查的频度
各区县每月巡查项目数量不得低于本辖区物业管理项目总数的30%,并保证每个项目每季度至少巡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