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物业管理项目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物〔2009〕261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
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各项新制度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大物业管理项目监管力度,及时排查、解决物业管理项目日常服务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全市物业服务水平的提升,现将加强我市物业管理项目日常巡查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如下:
一、巡查的主要内容
各区县房管局在日常对本辖区物业管理项目的巡查中,要把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物业管理接管验收制度、退出项目管理预警报告制度等物业管理法定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合同约定等情况作为日常巡查重点,同时要及时掌握物业管理项目动态网基础信息的变化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部位、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养护情况
1、对已入住物业管理项目:一是检查电梯、二次供水水泵、安防和消防等设施设备日常运行保养记录、维修记录和实际运行情况;二是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于每年第四季度将设施设备运行状况提交业主委员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2、对物业服务企业承接新建物业管理项目:一是检查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执行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共有部分进行查验;二是检查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有关资料交接情况,并督促落实物业服务企业将双方交接清单在区、县物业办备案;三是对发现未取得《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的新建住宅小区,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接管,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开发建设单位落实物业管理双确认制度情况
各区县在接到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备案档案后一个月内,组织人员到售楼处检查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新建房屋时是否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并抽查开发建设单位在售房时是否组织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内容进行书面确认。对未按照规定落实物业管理双确认制度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三)物业管理项目现场公示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情况
检查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在物业管理项目内显著位置对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进行公示,同时抽查物业服务企业在日常管理服务中对履行物业服务合同所执行的各项管理制度、标准、企业内部检查和考核记录等情况。对各项制度和标准不完善或者执行不到位的,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