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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1〕373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浦东新区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浦东新区促进新兴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新兴服务业发展,提升服务经济发展能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的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新认定”的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2011年1月1日以后经批准享受政策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的补贴,在具体实施时,需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第四条 对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认证的认证费用和参加具有影响力的境外专业展会的展位费用,经认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服务外包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对新认定的重点服务外包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新增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六条 对经上海市新认定的服务外包培训基地和实训基地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专业会展公司及会展服务公司,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八条 对在新区连续举办的具有影响力的品牌展会,经认定,按其规模给予举办单位一定补贴。对在新区举办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大型、高端商务会议的企业,经认定,按其规模、影响力给予一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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