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促进创新企业孵化培育。对从事创新孵化活动的上海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认定,根据相关业务收入形成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条 鼓励企业增资扩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增资扩股达到一定规模和比例,且产能有相应提升,根据企业对新区新增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一条 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对新认定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形成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二条 促进产品升级换代。对新认定的新产品,根据产品形成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两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三条 支持高科技风险投资发展。对新引进高科技创业投资企业开展高科技风险投资业务,经认定,根据相关业务形成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四条 鼓励投资高科技产业。对高科技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高科技企业,经认定,按被投资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高科技创业投资企业一定奖励。
第十五条 促进研发机构集聚。对新引进的独立核算研发机构,根据其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六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六条 促进先进技术引进吸收及向境外输出。对新区生产企业引进境外先进专有技术所支付费用及向境外输出先进技术形成对新区贡献程度,经认定,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列入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和新区重点技术改造项目,予以一定资助。
第十八条 支持科技农业发展。对新认定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十九条 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持续发展。对现有的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导向的高科技企业在其原享受财政扶持政策到期后,经认定,按其对新区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继续给予一定补贴。
第二十条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