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1〕380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浦东新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新区高新技术产业化,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制定本财政扶持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的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后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企业;“新认定”的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2011年1月1日以后经认定、批准享受政策的企业;“现有”企业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并存续至今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的补贴,在具体实施时,需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第四条 支持高新技术项目产业化。对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等,经认定,给予一定配套资金资助。
第五条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对新引进属于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目录的重点高科技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经认定,在六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其他具有一定规模的高科技企业,经认定,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六条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集聚发展。对新引进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新增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七条 促进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对新引进以高新技术为依托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服务的高技术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新认定的高技术服务企业,根据企业对新区新增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
第八条 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知名企业设立的科技产业基地(产业园)内新引进的核心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于新引进重点配套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五年内给予一定补贴,对于新引进一般配套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在三年内给予一定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