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施工现场内禁止人员住宿。
(七)地下空间在进行装饰、装修施工时不得对外营业。
第四十条 产权人、管理单位和使用人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一)使用地下空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批准后,应当到所在地区的街镇登记备案,并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责任到人。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订预防突发事件的预警机制和应急救援处置规程。
(三)参加消防部门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增强企业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和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
(四)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法定代表人、安全责任人、安全员未经安全培训不得聘用;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五)定期组织防灾抢险应急演练,每半年不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所有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应急预案的内容,并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实施正确的应急处置行动。
第四十一条 汛期前各项防汛准备要求:
(一)地下空间使用单位每年在汛期前应组织防台防汛专项检查。重点检查防汛预案、出入口、采光窗、竖井、通风孔等外露孔口的各项防汛措施、电器线路、防汛设施设备、防汛救援器材和物资等。
(二)出入口地势较低的地下空间,应因地制宜增设驼峰等挡水设施,原则上人行出入口应高出地面50厘米以上,汽车出入口设明沟排水时,其驼峰高度应高于地面15厘米以上。
(三)对地下空间顶部以上回填土回填不密实或地表有下陷的地下工程,汛期前应采取措施,填实空洞或孔隙,使结构周围的土体达到密实稳固。对地下工程顶部地面下陷易积水的地方,应加高夯实。
(四)对渗漏水严重,结构受到损坏的地下空间,要在汛期到来前进行加固处理,损坏严重或无法根治的工程应停止使用。
第四十二条 汛期各项防汛要求:
(一)管理单位应注意收听、收看气象预警、预报,凡遇较大雨量或接到上级部门通知,应及时启动防汛预案。
(二)按照要求做好值班工作,加强夜间值班。抢险人员应全天保持通讯联系,各种抢险工具器材装备处于备用状态。在气象部门发布台风或暴雨警报后,相关领导和抢险人员应迅速上岗到位,抢修人员携抢险设备、工具待命,随时准备抢修救援,并和上级部门保持联系,直至警报解除。
(三)加强检查,确保水泵、电源配电箱、管道、阀门、集水井浮球、水位开关、排水管道出口、止回阀等设备工作正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