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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三)接受民防部门及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消除。
  (四)使用人转租地下空间的,应在转租后5日内将转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单位。
  (五)地下空间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报告区民防办或者其他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并按照应急处置规程的规定进行处理。
  (六)遵守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四章 管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地下空间内进行下列行为:
  (一)严禁在生产、营业时进行电焊、气焊、气割、油漆等火灾危险性大的施工、维修作业。
  (二)严禁在地下空间内拉接临时电线。
  (三)严禁在地下空间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严禁在地下空间内存放液化石油或者闪点小于60度的液体作为燃料。
  (五)严禁设置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等场所。
  (六)严禁在地下二层及以下设置电影院、礼堂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七)严禁向地下空间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八)严禁损毁各类安全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地下空间应当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出租或者使用。
  第三十三条 地下空间应当符合消防、工商、安全生产、防汛、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消防、燃气和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改变使用用途。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家庭式生活用房和集体宿舍等住房场所。在设有仓库、车间的地下空间内,严禁设置除值班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住宿场所,各单位值班留宿人员不超过两名。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施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新建地下空间应当按照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机械防烟排烟设施、自动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配置火灾警报装置、灭火器材、报警电话等消防器材,并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城市火灾自动报警信息系统联网。
  (三)地下空间内应按消防要求配置有效的灭火器材和设备。用于商场、餐饮、娱乐设施、办公和加工厂的人员密集地下工程内一般按30平方米使用面积配备两只灭火器,在通道的转角处、交叉口、办公室门口和地下加工厂加工车间内及办公室门口均应放置灭火器,地下仓库、地下车库按100平方米使用面积配备两只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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