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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七条 各监督管理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镇的监督检查和整改处罚信息按季度报送区民防办。

第三章 产权人、管理单位和使用人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 地下空间产权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地下空间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消除隐患。
  (二)地下空间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协助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作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区民防办备案。
  前款规定的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产权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应当自备案事项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区民防办办理变更手续。
  (四)遵守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产权人委托的地下空间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负责落实国家及本市与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有关的各项规定。
  (二)会同产权人、地下空间使用人按照地下空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地下空间应急处置规程。地下空间内发生安全使用事故的,应当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民防部门或者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产权人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三)制定落实消防、防汛、卫生、治安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措施,明确安全责任,并负责组织落实。
  (四)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对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组织整改并予以消除;对安全设施设备的运行定期实施检查、维修,做到定人、定岗、定措施,确保设施安全正常使用;对地下车库要经常检查存放的车辆是否有漏油、漏气现象。
  (五)接受民防部门及相关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予以消除。
  (六)自投入使用之日起10日内,产权人未办理使用备案的,管理单位将产权人和物业管理单位的姓名或者名称、用途、租赁使用等情况向区民防办备案。
  (七)遵守国家及本市其它有关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
  产权人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地下空间的,物业管理单位的安全使用义务由产权人履行。
  第三十条 地下空间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使用义务:
  (一)根据不同的使用性质,保证地下空间在使用中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行业标准。
  (二)不损坏地下空间的安全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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