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区建交委负责本区地下(客)货运场站、停车场库、居民建筑(居住区域)内普通地下室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有关房屋租赁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 各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本区域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协助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区域内违反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九条 各街镇协助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区民防办指导。
第二十条 区民防办依托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工作平台,会同各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镇,完成以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协调、督促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和各开发区管委会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责任制。
(二)督促、指导各街镇履行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职责,建立街镇工作考核制度,并组织对街镇工作进行年度考核。
(三)编制和修订《浦东新区地下空间突发公共事件预案》,组织宣传、培训和演练。
(四)编制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对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五)依法办理地下空间使用备案手续,完善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
(六)依法实施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全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重点监控对象。重点实施对本区公用民防工程、大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抽查。
(七)牵头组织各监督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镇实施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情况的联合检查。
(八)协调、督促、实施对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行为的执法办案工作。
(九)其他应当完成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监督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完成以下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一)每年第一季度编制本年度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计划并组织实施,于本年度3月底前报送区民防办备案。每年第四季度对本年度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总结分析,于本年度11月15日前向区民防办备案。
(二)按照统一部署,参加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联合检查。
(三)依法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地下空间安全使用违法案件。
(四)将本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及处理情况及时报送区民防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