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浦府〔2011〕382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现将《浦东新区地下空间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浦东新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机制,明确区政府相关部门对地下空间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
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办法》和《上海市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适用本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所指的地下空间,系本辖区内对公众开放除轨道交通地下车站外的用于生产、经营型以及其它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民防工程、普通地下室。
第三条 地下空间的安全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实行“谁所有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地下空间产权人为第一责任人;产权人委托管理单位实施管理或者提供他人使用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地下空间安全各方责任。
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监督管理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由区民防办牵头协调,各监督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镇严格按照各自的工作内容履行工作职责,并互通信息、相互协作。
第四条 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监督管理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镇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必要的检查交通工具及其它设备设施,所需经费纳入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和街镇财政预算。
第二章 管理部门
第五条 区政府、各街镇建立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负责建立健全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机制,研究、协调和推进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工作。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民防办,负责区级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各街镇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街镇武装部(民防办),具体负责管辖区域内地下空间管理联席会议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区民防办是本区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协调和督促其他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