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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在建设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分别向建设工程中涉及质量、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交警、交通、文保、卫生、水务、房管、档案、绿化、市容、民防、防雷、抗震等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服务,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并联验收或单项分别验收。
  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建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平台,并应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提供并联验收的咨询服务,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同步实施专业竣工验收。
  (一)指导与服务
  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进展实际,向新区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技术指导申请,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并出具指导意见。
  (二)申请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自主选择委托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牵头提供全部或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需要委托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全部或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在建设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向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申请。
  (三)现场踏勘
  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踏勘时间,向申请单位和专业验收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现场踏勘应查验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实施情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专业部门应完成书面资料收件;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出具现场踏勘意见。
  (四)受理
  委托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牵头提供全部或部分专业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在现场踏勘后1个工作日内向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反馈受理意见,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各相关专业验收部门的受理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并出具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受理意见单,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同意受理或补正材料的意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在建设单位补正材料后正式受理,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工作日。
  (五)现场验收
  委托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牵头提供全部或部分专业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新区消防、绿化、环保、卫生、交警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论意见反馈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并将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反馈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其他参与并联验收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将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反馈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必要时,也可由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会审。
  (六)意见反馈
  委托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牵头提供全部或部分专业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收集汇总相关专项验收部门反馈意见,形成统一的意见汇总表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凭意见汇总表向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领取审批意见或相应的批准文件。对符合规定的,可直接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对竣工验收未通过事项,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应明确不通过验收的原因及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在整改完成后直接向各专业验收部门申请验收。专业竣工验收部门通过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将验收意见反馈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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