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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送审调整方案的,作退件处理。
  3.中止。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疫、鉴定、方案公示或对方案总平面布局需要作较大调整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的4个工作日内作出中止办理的决定,制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中止办理期限告知书》,并填写《抄告单》以书面或网上流转形式,在1个工作日内一并反馈新区规土局。新区规土局应在收到《中止办理期限告知书》的当日转送建设单位,并将《抄告单》以书面或网上流转形式转发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统一中止该项目的办理。
  中止情形结束后,提出中止的并联审批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抄告单》以书面或网上流转形式告知新区规土局恢复办理。新区规土局应在收到《抄告单》的当日以书面或网上流转形式转发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统一重新启动该项目的办理。中止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原定反馈审理意见的日期相应顺延。(并联审理5个工作日)
  (四)审批意见
  新区规土局应在汇总各并联审批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意见,并将审批意见联同各并联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建设单位,并通过《抄告单》以书面或网上流转形式将审批意见告知建交委等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管理部门。(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参与并联审批部门的审理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新区规土局可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协调,综合协调可邀请建设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一同参加,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意见分歧部分进行专题研究。经综合协调,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布局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批准。有关专业管理技术尚未达标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应明确相关整改要求,由建设单位以书面承诺方式在下阶段方案深化中予以整改;各并联审批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布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新区规土局应依法作出审批不同意意见,并连同各并联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一并送达建设单位。(协调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五)免于规划管理部门规划方案审核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纳入到由新区规土局牵头的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环节,直接进入到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环节。
  免于规划管理部门设计方案审核的建设项目。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构)筑物项目,但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
  2.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
  3.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大修工程,但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除外;
  4.可能影响公众利益、国家安全等的建设项目除外;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于设计方案审核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环节
  (一)申报
  建设单位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后,向新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查部门)提出审查机构的选定申请,在新区审查部门系统平台上以抽取方式选定建设项目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确定后,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按照本市相关收费规定签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并向新区审查部门备案。
  (二)技术咨询与技术指导
  建设单位在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或规划设计方案告知承诺备案后,可自主选择政府部门技术指导或审查机构技术咨询。建设单位向政府部门提出技术指导申请的,相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技术指导意见书。相关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意见存在矛盾的,审查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中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协调完成后继续设计文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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