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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七)推行开发区综合审批
  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原则,对有利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建设项目审批事权,应当向开发区充分授权、委托,没有条件的通过设点派驻形式,使审批重心下移,切实做到“区内事区内办”。在张江和临港新城管委会探索建立“一门式受理、一门式办理、一门式办结”的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服务机制,按照开发区机构特点实行综合受理、并联审批,强化批前服务、项目跟踪、设计指导、协调代办等审批服务功能,争取建设工程区级权限审批时间在开发区层面压缩到40个工作日以内。
  四、改革的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各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仍按《上海市浦东新区招拍挂用地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改革意见》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审批改革和工作流程操作规程
  2.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操作规程流程图(2011版)(略)

  附件1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审批改革和工作流程操作规程

  一、土地供应和核定规划设计条件环节
  (一)招拍挂出让
  1.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期征询
  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或经政府授权的土地前期开发公司按照土地供应计划完成地块储备后,向浦东新区招拍挂办公室提出公开出让申请。新区招拍挂办公室向同级相关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各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提出地块开发的技术参数、控制指标等建设管理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新区招拍挂办公室。
  (1)分部门征询。第一类为必询部门,包括投资、产业、规土、环保、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绿化市容、交通港口、水务、文保、消防、民防、卫生、交警等职能管理部门。第二类为选询部门,根据地块的区位,土地用途和设施配套等情况,可征询轨道交通、河港、铁路、航空、军事、供电、燃气、信息通讯、气象、安监、安保、测量标志、地质、抗震等部门。
  针对浦东新区投资审批管理的现状,经营性项目除征询发改委意见外,其中商业项目、宾馆项目还需征询商务委意见,加油站项目还需征询经信委意见,工业项目还需征询经信委意见。涉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需征询气象局意见。
  针对管线配套由多个部门管理的现状,实行“归口征询”。
  (2)分步骤征询。在征询部门意见时,采取两次征询。首先征询投资或产业、规划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取得意见后,将规划条件、土地条件、投资产业意见以及地形图等相关材料一并送其它部门征询,其他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
  (3)同级征询。凡属新区规土局出让的土地,由新区招拍挂办公室向新区各职能部门发出征询,各职能部门负责填写,并及时反馈。若审批权限在市级相应职能部门的,由新区职能部门及时转报市级职能部门,并负责将市级职能部门的回复意见反馈新区招拍挂办公室。
  (4)格式化征询。明确分用途、分部门的格式化征询内容,并作为土地出让必要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各部门在接到征询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无意见。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如需延长审批时间应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新区招拍挂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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