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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四)浦东新区监察局(以下简称新区监察局)负责对本实施意见及相关操作规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效能监察力度,有效扩大电子监察覆盖面,强化行政问责制。
  (五)浦东新区市民中心(投资促进服务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办理过程的跟踪、协调和服务,并为建设工程“一口受理、并联审批”流程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平台保障。
  三、改革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
  经由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适用本实施意见。审批类项目有条件的,参照执行。
  (二)实施“一口受理,并联审批”的工作机制
  项目在同一报批阶段涉及的规划和土地的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并联审批和办理报批,实行“一站领证”。在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实行“一口受理,归口审查”。新区建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平台,提供咨询服务,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联验收,工作平台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同步实施专业竣工验收。
  (三)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归口审查制度
  新区实行设计文件归口审查制度,原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的政府部门,包括规划、消防、交通、卫生、环境卫生、交警、气象(防雷)等技术性审查,全部转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政府各主管部门不再审查(审批)。新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并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培训与管理。
  (四)提供建设项目技术指导服务
  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专业规划和区域控制管理的要求,在土地、规划及设计环节明确项目控制参数及管理要求,同时,各职能部门应当依建设、设计单位或审查机构的申请,提供对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服务。
  (五)推进社会专项评估评审的改革
  针对目前建设工程审批中涉及的15项社会专项评估、评审项目的具体情况,各主管单位对评估、评审程序,实施单位,收费标准进行梳理,并向社会公开。在评估、评审工作公开透明的基础上,按照分类管理、分步改革的原则进行改革,一是探索交通影响评价由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开发区内规划编制成熟的地块,交通影响评价由规划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在区域规划阶段组织实施;对规划编制不成熟的地方,可将交通影响评价编制条件在土地出让前一并告知受让方,并将编制费用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中,具体交通影响评价在项目立项后进行。如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超出交通规划范围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交通影响评价。二是探索简化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新区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分类标准,简化评价程序,方便企业办事。一般简单项目(包括住宅、商办等项目)环评采取告知承诺制。在区域环评完成的前提下,住宅类等建设项目,新区相关部门制定有关设计规范进行控制,以简化审批程序。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审核,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可进行备案。
  (六)推进建设工程审批协调办理信息平台开发建设
  依托市级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平台,加快推进新区建设工程协同审批系统建设和应用,按照“前台一口受理、中台集中交换、后台协同办理、多种渠道反馈、全程透明可控”的建设思路,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协同办理、项目跟踪、数据共享、网上服务等功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一口受理、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为审批人员提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审批环境,为监察部门提供程序透明、全程可控的审批监管,以信息技术保障新区建设工程审批改革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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