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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2〕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现将《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一月七日

  浦东新区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浦东新区现代航运产业发展,加速高端航运要素向浦东新区集聚,强化浦东新区的核心功能区作用,加快推进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的航运企业和机构是指2011年1月1日(含)以后在浦东新区工商注册且税收户管地在浦东新区的航运企业和机构。“现有”航运企业和机构是指2011年1月1日以前在浦东新区注册、税管地在浦东新区且存续至今的航运企业和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根据企业对新区的贡献程度的补贴,在具体实施时,需综合考虑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经济贡献、科技创新、促进就业、节能减排、社会诚信和安全生产等因素,并经企业贡献度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考核评定。
  第四条 对新引进的重点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注册资本给予一定比例的一次性补贴。
  第五条 对新引进的高端航运服务企业,经认定,给予一定金额的一次性补贴。其中:
  对新引进的航运金融和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可享受浦东新区金融机构或融资租赁扶持政策;
  对新引进的船舶管理、航运经纪、航运法律、航运信息、航运咨询以及航运人才服务企业,经认定,根据其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六条 对浦东新区现有重点航运服务企业和高端航运服务企业增资达到一定标准的,经认定,比照新引进企业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七条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功能性航运机构,经认定,根据其等级规模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 对航运类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国内大企业总部和区域性总部,经认定,可享受浦东新区的总部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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