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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水政专项执法活动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2010年全省水政专项执法活动的通知
(浙水政〔2010〕14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围绕我省水利中心工作,加强对侵占河道、违法占用水域、危害水工程设施安全、破坏水土保持和水资源管理等涉水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保障了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较快发展,当前水事违法行为仍呈高发态势,全省每年仍有数千起水事违法案件发生,一些重点、难点和焦点水事案件不能及时查处和执行,严重影响了正常的水事秩序。为强化水政执法工作,保障水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增强全省水政队伍凝聚力和战斗力,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经研究,决定于2010年5月~12月,在全省组织开展专项水行政执法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突出重点、严格执法、上下联动、力求实效”原则。通过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水政执法活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严格执法监督,结合各地水政工作实际,有重点地查处一批水事违法行为,加强水法律法规的全面贯彻实施,维护良好的水事秩序,促进我省水利事业和谐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内容

  针对近年来,我省水利部门存在的“重许可,轻监管”的现象,今年专项执法活动以水行政许可项目的监督检查为重点,包括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取水许可和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着重对2008年以来,经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各类涉水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规范不按许可内容实施的水事行为,打击未经许可的水事违法行为。各市、县(市、区)可结合管辖区域内工作实际,将某一水行政许可类别作为今年专项执法活动的重点。

  三、组织实施

  全省水政专项执法活动由省水政监察总队会同厅相关处室,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1、5月~6月为自查登记阶段: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的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涉河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和水土保持方案等水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检查和自查,对辖区内的各类水行政许可项目逐一检查和复核,并按要求进行登记和汇总。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各县(市、区)自查工作的监督指导。省水政监察总队将适时抽查省厅许可的水行政许可项目及市、县(市、区)主要许可项目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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