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与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九条 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二)不得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不得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或有可能对举报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其他人员和单位;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四)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举报人对自己所举报的内容负责。对通过捏造、歪曲事实、伪造证据等方式或实为诬告、诽谤被举报人的恶意举报,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打击和报复举报人,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保密规定或不公正履行职责的受理举报工作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3:
湖南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
监察部、财政部等十部委《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发改法规[2008]1531号),促进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当事人行为,根据 《
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是指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招标投标当事人违法行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的记录。
本办法所称公告部门,是指作行政处理决定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三条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为湖南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的统一平台。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在统一平台予以公告。已经建立信息公告平台的部门,应在本部门信息公告平台和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同时发布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
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统一公告平台的日常管理、维护,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统一公告平台管理方面的综合性政策和相关规定。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的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发布工作。
第四条 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为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州)提供发布公告的网络管理终端。全省各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通过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或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的网络管理终端发布违法行为记录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