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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和《湖南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举报应以事实为依据,不得虚构、夸大事实或凭主观臆测。举报内容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举报人真实姓名(名称)、职务、所属单位,以及直接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的准确名称;
  (二)描述所反映问题的基本事实、状况及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危害;
  (三)可供查证的有效线索或证据;
  (四)书面、传真举报字迹要清楚,使用其他语言应附中文译本。面谈、电话举报应采用普通话或通晓的方言。
  第十条 鼓励实名举报,并提供工作单位、住址或其他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意见。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单位和住址通讯方式的举报人,应对其身份信息予以保密。

三、举报受理

  第十一条 各级举报受理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受理举报工作。
  第十二条 负责受理举报的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材料后,要及时拆阅、登记,不得丢弃、泄密或搁置拖延。举报受理单位要建立举报受理台账和档案制度。
  第十三条 面谈举报,至少要有两名工作人员接待,并认真询问和记录。面谈记录要向举报人宣读或交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可以请举报人签字。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无关人员不得接待、旁听或询问。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按下列方式及时处理有关举报:
  (一)属于本部门权限范围的,依法予以受理;
  (二)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当场告知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书面举报且无法告知的,应上报或转交有权部门处理;
  (三)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交办或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依法予以受理并及时协调、反馈有关情况;
  (四)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通过政府领导机构协调处理;
  (五)属于招标质疑、异议或投诉等事项,告知举报人按相关程序处理;
  (六)因举报人对有关政策规定误解或认识偏差产生的问题、疑虑,予以解释或答复;
  (七)通过信访途径举报有关问题的,按信访举报工作程序办理有关事项。
  (八)对新闻网络等媒介登载的举报信息和舆情反映,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举报受理单位受理举报后,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安排和组织人员调查核实,并进行处理:
  (一)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进行调查,如有必要,可视情况采取暂停招标等措施,以便于调查取证或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扩大。
  (二)经查属实,但情节显著轻微,直接纠正后不至于影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或产生危害后果的,可直接予以纠正,并维持招标活动的持续进行;
  (三)经查属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涉及公务人员或行政管理部门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
  (五)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举报不实的,或缺乏可供查证线索和证据的,不予支持。
  第十六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在接到举报60日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四、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但恶意举报或举报行为涉及违法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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