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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等关于印发《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湖南省招标投标活动违规问题举报办法》和《湖南省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办法》的通知

  (四)调查认定的基本事实;
  (五)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依据;
  (六)当事人的法律救济权利;
  (七)处理机关签章及日期;
  涉及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程序作出处罚决定。
  第二十三条 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二十四条 投诉处理决定做出前,投诉人要求撤回投诉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理由,由受理机关视以下情况,决定是否准予撤回:
  (一)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行为的,应当不准撤回,并继续查处直至做出处理决定;
  (二)撤回投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准予撤回,投诉处理过程终止。投诉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投诉。
  第二十五条 各级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接到监察机关转办、督办的招投标投诉或案件后,应按照要求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调查处理,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及时与监察机关协调、沟通处理情况。调查报告和作出的有关处理决定应及时抄报监察机关。
  第二十六条 投诉处理决定作出后,投诉人提出新证据的,如新证据实质上影响原投诉处理结果的,行政监督部门应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档案和监察制度,及时向同级监察机关报告依法处理投诉的情况,在对每件投诉作出处理决定的同时向同级监察机关填报投诉处理情况表,并于每年年底前填报年度处理投诉情况汇总表。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认为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不公正或存在违法乱纪行为的,可提出申诉或向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 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及证据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对投诉人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行政监督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做出处理决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及招标投标违规行为公告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布处理结果,接受舆论和公众监督。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法对各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工作开展监察,建立投诉监察档案和监察情况通报制度;发现行政监督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及时核实,提出监察建议书或立案调查问责追究。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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