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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昆明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的通知

  (三)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土地出让收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管理、使用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四)土地使用权人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原土地出让合同原件一律收回,按现行规划条件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出让年限以重新签订的合同时间作为土地出让起始年期,按照批准用途法定最高出让年限予以确定土地出让年限。
  (五)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重新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宗地,城乡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建设施工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预售房许可证》和进行房产登记,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六)其他县(市)区可按照本行政辖区的土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昆明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办法》(昆清土〔2009〕7号)和《昆明市完善用地中已出让土地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保证金意见》同时废止。

  附件:1.房地产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对应表
  2.关于使用参考容积率修正系数有关问题的说明

  附件1:
  房地产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容积率修正系数对应表

  参考容积率修正系数(超高层住宅)

参考容积率修正系数表(500万范围---一环内核心区超高层住宅)

容积率

2.9

4.5

4.6

4.7

4.8

4.9

5

5.1

5.2

5.3

修正系数

1

1.56

1.59

1.62

1.66

1.69

1.73

1.76

1.8

1.83

容积率

5.4

5.5

5.6

5.7

5.8

5.9

6

6.1

6.2

6.3

修正系数

1.87

1.9

1.94

1.97

2.01

2.04

2.08

2.11

2.15

2.18

容积率

6.4

6.5

6.6

6.7

6.8

6.9

7

7.1

7.2

7.3

修正系数

2.22

2.25

2.28

2.32

2.35

2.39

2.42

2.46

2.49

2.53

容积率

7.4

7.5

7.6

7.7

7.8

7.9

8

 

 

 

修正系数

2.56

2.6

2.63

2.67

2.7

2.74

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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