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申请人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撤销许可申请书,说明申请撤销的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受理部门根据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做出处理。
(二)审查:审查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调查、审核。
(三)决定:受理部门根据调查、审核的结果,作出是否撤销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决定撤销的,出具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8),不予撤销的,出具依申请不予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9)。
(四)决定送达: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撤销申请人及作出行政许可的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依申请不予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撤销申请人及作出行政许可的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依据职权撤销行政许可的程序为:
(一)调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该行政许可的办理情况进行调查。
(二)决定:根据调查、审核的结果,作出是否撤销该行政许可的决定。决定撤销的,出具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撤销的,出具依职权不予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10)。
(三)决定送达: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被许可人及作出行政许可的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将依职权不予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送达作出行政许可的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有关法律依据变更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⒈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⒉档案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⒊档案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⒋档案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⒌档案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
⒍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⒎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⒏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⒐依申请不予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⒑依职权不予撤销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
附件1.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申请表
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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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核准)
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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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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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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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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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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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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