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州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档案局规范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申请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交换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书1份。申请书应说明申请原因及相关档案的所有者、来源、内容、数量、价值及保密性,并附档案目录。
  (二)档案行政许可事项登记表1份(附件5)。
  (三)档案所有者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各1份。
  档案所有者为单位的,提交单位介绍信及办事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申请人为个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个人委托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四)受让人出具的意见书1份。意见书需说明受让档案原因及受让档案的所有者、来源、内容、数量、价值及保密性。
  第二十四条 市、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办理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交换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第二十五条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交换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的办理程序包括受理、审查和决定三个环节。
  第二十六条 受理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审查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许可决定。同意许可的,出具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6),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附件7),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审查部门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准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档案行政许可决定书签发后,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申请单位送达。

第四章 档案行政许可的撤销

  第二十九条 依据以下规定,可以撤销档案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至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三十条 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撤销许可的程序为: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