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监理单位关于项目档案质量审核情况的报告(项目档案验收组成员每人1份,需提交验收组归档)。报告内容包括:工程概况,监理概况,档案情况(含监理档案归档情况、整个项目档案监理情况和工程档案评价)。
(三)项目档案编制说明及案卷目录(按合同约定套数准备好在现场摆放,验收完成后由申请人回收)。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还应按照《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要求,准备好档案库房及全部项目档案(含基建、设备、财务、声像、电子等类别),供项目档案验收组现场检查。
第十七条 验收组全体成员参加项目档案验收会议,项目的建设单位(法人)、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一)项目建设单位(法人)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二)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三)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检查项目档案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档案的数量应不少于100卷,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四)项目档案验收组对照《广东省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表》对项目档案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得分≥95为优秀;90≤得分<95为优良;85≤得分<90为良好;75≤得分<85为合格;得分<75为不合格。
(五)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第十八条 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项目档案验收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概况;
(二)项目档案管理情况,包括:项目档案工作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文件材料的形成、收集、整理与归档情况,竣工图的编制情况及质量,档案的种类、数量,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及安全性评价,档案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三)存在问题、整改要求与建议。
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法人)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
第十九条 对项目档案验收的复查,按照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召开项目档案验收会议后,对于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申请单位发出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书。对于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则发出项目档案整改意见书。
第二十一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项目档案验收意见书或项目档案整改意见书签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单位到该部门领取。
申请人在接到领取通知五日内不领取的,可以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三章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
赠送、交换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
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
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
第二十二条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赠送、交换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审批依据以下规定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第
十六条第一款:集体所有的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第十六条第二款: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出卖;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卖给或者赠送给外国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5号)第
十七条: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各级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向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卖、转让或者赠送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向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出卖或者赠送。《
广东省档案条例》(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8号)第
二十九条第二款:赠送、交换、出售非国家所有的档案,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的利益。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向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